111年2月1日起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生效

訂定「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」,並自111年2月1日生效;「長期照顧(照顧服務、專業服務、交通接送服務、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)給付及支付基準」於111年2月1日停止適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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